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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来源:四川证监局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:你分行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四川泸天化 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称泸天化)5%以上股份,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《关于持股5%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》。在减持过程中,于2025年6月18日持股比例触及1%整数倍,但未及时披露该股份变动情况,迟至2025年7月9日披露《关于持股5%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股份触及1%整数倍的公告》。上述行为违反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。

来源:四川证监局

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:

分行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称泸天化)5%以上股份,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《关于持股5%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》。在减持过程中,于2025年6月18日持股比例触及1%整数倍,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,迟至2025年7月9日披露《关于持股5%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股份触及1%整数倍的公告》。上述行为违反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。

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你分行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,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四川证监局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5年10月24

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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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wczz13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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